下面尚德机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是法学类之ADR解决争议的详细内容,请见详情: 目前,内地与澳门没有共同适用的条约和协议,内地对澳门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依互惠原则办理。在内地和香港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指高等法院。 目前中国国内理论界对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广义的观点(通说)认为ADR是指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 ADR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各种程序的特点与融合可将其分为主要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混合的争议解决程序,前者包括仲裁、调解、谈判;后者有私人审判、中立专家事实认定、微型审判等。 根据提供ADR服务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临时ADR和机构ADR.机构ADR又可依机构的性质不同分法院附属ADR、行政机构ADR、民间机构ADR. 按ADR程序的结构特点,各种ADR程序可分为调解型ADR、和解型ADR、评估型ADR、裁决型ADR和混合型ADR.其中和解型ADR以双方谈判结构作为其主要特征,其他ADR以第三方协助双方谈判结构作为其主要特征,且以第三方所扮演的角色之不同而进一步区别为:第三方如果扮演权威的裁判者,则为裁判型ADR,如各种变形的仲裁形式;如第三方系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则为调解型ADR;如第三方只作为就某一事实问题做出评判的专业人员,则为评估型ADR;混合ADR一般也是有第三人辅助的双方结构,但第三方的角色不如以上几种ADR那样明显。 希望我们的整理对您的自学考试法学类的复习有所帮助!更多详情敬请咨询:尚德培训机构 (责任编辑:hx) |


